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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法律汇编(三) 劳动法律关系篇
发布时间:2020/3/10  访问人数:9016次
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法律汇编(三)
劳动法律关系篇
安徽省物流协会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公益法律服务团 汇编



一、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增加了几天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春节假期3天,分别是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其中1月31日为周五上班时间,2月1日为周六补上班时间,2月2日为周日休息时间。本次延长假期3天,其中有1天为休息日,因此增加了2天假期。


二、延长春节假期,是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11天包括春节3天(初一、初二、初三)才属于法定节假日,除此外延长休假部分的假期性质不能认定为法定节假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前防控疫情属于特殊情况,是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延长3天其中1天是休息日,另2天应属于增加的休息日。因此,延长春节假期,应属于休息日性质。


三、各级政府规定的迟延复工企业是否必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春节假期3天1月31日-2月2日。2020年1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迟延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其中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2月3日至2月9日是安徽各类企业迟延复工时间。随后地方各级政府相续出台2020年2月10日起实行分类分区域分时段有序复工。

为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迟延复工通知、各级政府发布的分类分区域等有序复工文件,各类企业应当遵照执行,否则将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四、迟延复工期间如何定性?

为防范疫情的需要,各地政府相继发布的迟延复工的通知。迟延复工期间如何定性引发广泛的讨论。各地各级政府发布迟延复工的法律依据应为《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与第49条。根据该法律规定迟延复工期应为企业停止安排员工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即为“停工期”。


五、受迟延复工影响的企业,坚持要求员工返岗上班,员工能否拒绝?

迟延复工是政府的要求,员工可以拒绝返岗上班要求,企业不能因此认定员工旷工或不服从工作管理。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在家办公。


六、不受迟延复工影响的企业,员工拒绝返岗上班怎么办?

按照安徽省政府的通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受迟延复工的限制。同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生命健康安全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四十一条有关加班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因防治疫情需要员工返岗上班,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的,单位可以按照违纪处理。


七、员工因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及时返岗,如何处理?

员工的确因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及时返岗的,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事实,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事假处理。还可以协商安排调休或年休假。


八、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企业能否拒绝其返岗?

员工返岗前,企业应逐一联系员工,了解员工具体情况,包括是否去过重点疫情地区,是否有新冠肺炎的症状等。如果员工去过重点疫情地区或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企业应通知其不要返岗。在隔离期结束,无不良症状时再返岗。


九、员工以担心传染为由,未按时返岗复工,企业如何处理?

企业首先做好企业内的疫情预防、控制工作。在做好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同时,企业要与员工沟通,帮助消除过分恐慌心理。如果员工的确不愿意返回复工,有条件的可以协商安排在家办公;可以协商按照事假处理;可以考虑安排调休或年休假;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员工主动辞职。在沟通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员工仍不愿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违纪处理。


十、因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也可以及时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证正常生产经营。


十一、延长春节假期,企业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中载明“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结合之前分析意见延长春节假期属于休息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上班的员工,企业应安排调休,如果不能调休的,应按照休息日的200%支付加班费。


十二、员工因疫情被隔离,隔离期间单位是否要支付工资?

目前,新冠肺炎已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因此,员工因疫情被隔离,应按照正常出勤提供劳动支付工资。


十三、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期间工资怎么计算?

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依法享有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四、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十五、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根据人社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要及时指导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为促进有效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十六、员工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明确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该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能终止,应该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为止。建议企业发送《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


十七、因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等不能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因感染、疑似感染、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病毒处于治疗期间或隔离期间或其它政府实施隔离、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系上述情形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不能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十八、因履行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感染肺炎或因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其中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九、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人社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十、已治愈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能否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残疾人,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用人单位不得以曾患有新冠肺炎拒绝录用。但对特殊工种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注:本法律汇编由安徽省物流协会“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公益法律服务团”根据省律协相关法律指引整理提供,供我省物流企业学习使用。